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七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社**号,住甘肃省榆中县**乡**村**社**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害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赵某某介绍购买张某某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路房管所的房屋。被告人赵某某对李某某谎称其可以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取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诈骗李某某共计53200元。作案后,将其中500元挥霍。立案后,追回赃款4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海兰
检察官助理:候江飞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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