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9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镇**村**屯,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郜云,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邵某某后,虚构自己已承包经营大理才村一客栈,因合伙人中途退出,已支付首付后无钱支付尾款的事实,邀约邵某某入股,并以入股2万元,月底归还本金,可每月分红2000元、分红持续6个月为诱饵,将其之前与陈某某签订的承租大理才村“溪南民居客栈”的合同(该合同实际已于2019年7月3日解约失效)发送给邵某某,获取邵某某信任后,骗取邵某某2万元人民币。邵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催促赵某某还钱,赵某某于2019年12月归还邵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在现住处,联系电话1510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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