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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饭店**楼。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系原青冈县**镇粮库工作人员,负责粮库的政工工作。2017 年 11月份,原**镇粮库工作人员赵某乙想办理**镇粮库退休档案以用来办理养老保险。经原粮库同事王某某介绍赵某乙找到了赵某甲并说明想请其帮忙办理档案。赵某甲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此事,但为了还债,对赵某乙谎称能够在一年内帮助其将**镇粮库的退休工作档案办理完毕,同时赵某甲称办理此事需要找人,让赵某乙准备 25000 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好处费。后赵某乙将准备好的 25000 元好处费与王某某一起送到赵某甲家中,赵某甲让赵某乙回家等消息,此后赵某乙多次询问赵某甲办理此事的情况,赵某甲就以各种理由推脱。赵某甲将收到的 25000 元好处费用于还债和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赵某甲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破案经过等;

2. 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

3. 证人王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丛磊

检察官助理:孙旭明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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