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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系高密市**庙**区,现住高密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从单某甲处借走单某乙的阿斯顿马丁跑车(车牌号鲁******),因车辆需要维修,赵某某分别到青岛英皇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阿斯顿马丁4S店维修并垫付92693元维修费。2018年12月份,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实际修理车辆的情况下擅自伪造了185000元维修结算单、收款收据,并将伪造的及实际维修的单据共计277693元交给单某甲,要求其支付,单某甲发现单据系伪造后报案。2019年11月21日,被害人单某甲、单某乙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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