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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现住高台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可以在QQ飞车游戏中帮玩家包刷中装备、代开道具,并以需要材料费、领取装备费等为借口,骗取游戏玩家的钱款,被告人赵某某实施诈骗作案3起,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578元:

1.2020年1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88元。    

2.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640元。

3.2020年2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2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实施诈骗,可以从重处罚;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瑜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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