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42429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和住址,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巴青县**路。2014年5月13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20年1月18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22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为被害人段某某介绍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区铺地平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2.书证和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表,银行交易清单,微信转账凭证及微信记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智君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8919****;

     2、案卷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