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附**号,原系民和县**局职工。2014年5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执行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夏天某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开车撞了人,需要用钱,骗取同村村民肖某某现金7000元,至今未归还。

2016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在民和县**镇**村担任驻村第一书记的身份,编造亲属出车祸、为家人凑路费及生活费等理由,多次骗取**镇**村村民马某某、吕某某等人现金共计72300元,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9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冶秀兰

2019年821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