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2014,满族,大专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2004年4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12月15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4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2019年6月28日始至2019年7月12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能通过关系承接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车间、办公楼改扩建工程,并以此为由与被害人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芙蓉路的长聚大酒店内签订虚假的业务承揽合作合同,以需要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承接工程需要公关费用等理由,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23万元。其中,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关费用为人民币23万元。所得钱款已被被告人赵某某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明细、改扩建工程协议复印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童某甲、童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7月8日
附项: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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