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城口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依法将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移送至城口县公安局,2020年4月28日城口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城口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4日对赵某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城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城口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11月上旬,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在网上认识的唐某某介绍认识了成某某,赵某某自称自己叫“刘振江” 是做贷款数据操盘手的,可以和成某某合作帮助客户申请车贷、房贷合伙做生意。 2017年12月19日,赵某某称要在平安银行开一个网贷口子为由,以“借”的名义骗取成某某8000元人民币,在2017年12月20日以“借”的名义骗取成某某30000元人民币。2017年12月20日,赵某某以还信用卡为由骗取唐某某16000元人民币。2017年12月21日赵某某以虚构“ 刘振江”的身份和虚构的身份证号码,向成某某出具一张45300元的借条(借款38000元、利息6000元、借款现金1000元、转账300元)。约定于2018年2月27日归还本金。2017年12月25日城口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宾馆进行实名登记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赵某某不是实名登记入住。于是将其带至派出所核实其真实身份系赵某某,并向其出具真实身份信息证明。随后被告人赵某某逃离城口。2018年1月25日赵某某用微信归还成某某人民币9600元。2018年2月11日、2018年3月9日两次用微归还唐某某人民币4000元。之后便与唐某某、成某某失去联系。赵某某诈骗成某某共计29500元人民币,诈骗唐某某共计12000元人民币。赵某某诈骗成某某与唐某某共计41500元人民币,并将诈骗所得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12月份,在陕西省西安市,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络接触到覃某某、苏某某、高某甲。让覃某某、苏某某、高某甲三人分别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再用办好的营业执照去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和U 盾,最后将办好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一同转卖给高欣某乙。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买卖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从中获利30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旅馆住宿登记表、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张某某、徐某某、高某乙、覃某某、苏某某、高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庞仁志
检察官助理:瞿凡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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