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09年1月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5月被邳州市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赵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自己无能力为被害人邵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邵某某3.3万元。被害人邵某某发现被告人赵某某并未帮助其办理此事后,多次向赵某某讨还钱款,赵某某拒绝退还。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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