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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号。2006年10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10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6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0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1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5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在营口市营口监狱附近通过聊天取得被害人金某某信任,后以办工作为由骗取金某某2000元人民币。

2.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赵某甲在灯塔市**街交通岗附近通过聊天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以办工作为由骗取张某某500元人民币。

3.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在辽阳县广电中心附近通过聊天来取得被害人吕某某信任,后以为其买电动车电瓶为由诈骗吕某某200元人民币。

4.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宏伟区**区早市南口附近通过聊天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以办工作为由诈骗取刘某某1300元人民币。

5.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在灯塔市五星镇**村通过聊天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以办工作为由骗取王某某2800元人民币。

6.2020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辽阳县**村通过聊天取得被害人邱某某信任,后以办工作为由骗取邱某某1400元人民币。

7.2020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本溪市北台镇**老年俱乐部附近通过聊天取得被害人赵某乙信任,后以为赵某乙妹妹办理低保为由骗取赵某乙20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赵某甲共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0200元。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赵某甲对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赵某乙、金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10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某甲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多次诈骗前科,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姚婷婷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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