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至5月30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以1499元一瓶的价格购买茅台酒,多次以支付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37469元,该款被被告人赵某某用于赌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江红
检察官助理 刘 浩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