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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现暂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巷租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受雇于电信诈骗团伙。其在汇川区深圳路金山巷租房处,根据电信诈骗人员的要求,对实施电信诈骗的设备进行组装、运行、维护,为电信诈骗人员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并获利3800余元。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对被告人赵某某所有安装在“络漫宝”设备上使用过的手机号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中进行分析研判,发现赵某某组装、运行、维护的电话卡已有4个号码成功实施了电信诈骗,分别为:

1.手机号码:1768502****,于2020年6月29日以注销贷款账户为由,诈骗被害人曹某某5000元,2020年6月30日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手机号码:1858694****,于2020年6月27日至6月29日以注销网络APP账号为由,诈骗被害人黎某某60685元,2020年7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3.手机号码:1300782****,于2020年6月29日以冒充购物客服退款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某13890元,2020年7月1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4.手机号码:1568510****,于2020年6月29日以代办信用卡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32000元,2020年6月30日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相关立案材料;3、搜查笔录及清单;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5、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为非法获利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祉锜

                               检察官助理 李琦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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