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9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1523211969********,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科尔沁区**家园**号楼**室,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车辆,于2012年9月25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赌博,于2019年1月2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罚款贰佰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 8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以给李某某儿子办工作为由,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饭店内骗取李某某50000元人民币,以办理毕业证为由骗取2000元,共计人民币52000元。,后通过曲某某退回10000元,被害人报案之后又退回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回赃款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毕业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法律文书;2.证人证言:曲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新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