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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号,现住白银市白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取得张某甲信任后,以给张某甲之子张某乙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和协商办理**体育学院考学事宜为由,分别于2018年3月14日、2018年3月25日两次共骗取张某甲现金9.5万元,后将所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隐瞒事实真相之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已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16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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