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取得张某甲信任后,以给张某甲之子张某乙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和协商办理**体育学院考学事宜为由,分别于2018年3月14日、2018年3月25日两次共骗取张某甲现金9.5万元,后将所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隐瞒事实真相之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已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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