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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4********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永登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因患有疾病无法送押,于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自称“林某某”,冒充建设银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员,通过陌陌平台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为陌陌好友,后双方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以缺少生活费、家人生病等,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800元。

2、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自称“林某某”,冒充建设银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员,通过陌陌平台添加被害人杨某某为陌陌好友,后双方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以回老家缺少路费,向被害人杨某某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借款1000元。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自称“林某某”,冒充建设银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员,通过陌陌平台添加被害人万某某为陌陌好友,后双方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8月30日、9月11日、9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以交房租、缺少生活费、购买化妆品等,向被害人万某某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万某某1300元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自称“林某某”,冒充兰州**健身房女性健身教练,通过陌陌平台添加被害人吴某某为陌陌好友,后双方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以给家人买礼物缺钱,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借款1400元。

5、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自称“林某某”,冒充兰州**健身房女性健身教练,通过陌陌平台添加被害人龙某某为陌陌好友,后双方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以缺少生活费,向被害人龙某某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龙某某345元。

6、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自称“林某某”,冒充建设银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员,通过陌陌平台添加被害人祁某某为陌陌好友,后双方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以给朋友过生日,向被害人祁某某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祁某某1500元。

7、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自称“林某某”,冒充建设银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员,通过陌陌平台添加被害人殷某某为陌陌好友,后双方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以还房贷、还信用卡,向被害人殷某某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殷某某5700元。

8、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自称“林某某”,冒充建设银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员,通过陌陌平台添加被害人吕某某为陌陌好友,后双方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以购买情侣鞋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1000元,以弟弟缺少生活费向被害人吕某某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600元。

9、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女性,通过陌陌平台添加被害人王某甲为陌陌好友,后双方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12月9日、12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还车贷、购买礼品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130元。

10、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自称“林某某”,冒充建设银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员,通过陌陌平台添加被害人刘某某为陌陌好友,后双方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害人赵某某以生病、购买理财产品等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570元。

11、2020年1月31日,被害人王某乙通过一个游戏群聊添加被告人赵某某为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自称“林某某”,是建设银行**支行女性工作人员,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建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人赵某某以购买情侣鞋、购买手机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6414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积极向被害人王某乙退赔6400元。

12、2020年1月29日,被害人王某丙通过一个游戏群聊添加被告人赵某某的微信。双方在聊天过程中,被害人赵某某自称“林某某”,并以交纳感情押金、购买情侣鞋、缺少生活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348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积极向被害人王某丙退赔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虚假身份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达2723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忠

检察官助理:魏巍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永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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