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赵杰超,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从事眼镜销售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街道**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号。无前科。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杰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月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人赵杰超因赌博输钱,在微信上谎称有口罩出售,通过微信聊天骗取了居住于株洲市天元区的被害人刘某某多次微信、支付宝、银行存入(系在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附近的农业银行存入)和网银转账支付的人民币共计250112元。被告人赵杰超在被害人刘某某多次催促口罩发货和要求退款下,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方式退还了人民币110550元给被害人刘某某。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赵杰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杰超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杰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军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杰超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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