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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巷**号**房,以帮被害人章某某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章某某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和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被告人赵某某在获取被害人章某某的银行卡后,进行了刷信用卡消费,其中平安银行卡被嫌疑人赵某某消费人民币3955元,招商银行卡被嫌疑人赵某某消费人民币2887元(已还款人民币2500元)。随后被告人赵某某又继续以提高额度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章某某给其微信转账一笔20000元和一笔7000元。一共骗取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31342元。2019年8月3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龙岗区**街道**巷**号抓获被告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手机短信记录、银行流水;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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