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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55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里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赵某某在温州**科技有限公司做兼职,负责打电话提醒在**科技有限公司网贷平台上贷款的客户还款。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电话联系时,被害人董某某误以为其是“**贷款软件公司”客服。被告人赵某某催董某某还贷,并称线下还款可以减免还款数额,以申请减免销账为由要求被害人董某某向其转款3300元。被害人董某某信以为真,用其支付宝账号添加了被告人赵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给被告人赵某某3200元钱。收款后,被告人赵某某一直搪塞被害人,后不回复被害人的催办信息。被害人董某某发现贷款并未销账,始觉被骗,遂报警。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发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冻结后,联系被害人董某某要求其去公安机关销案,并退还了被害人3200元。9月5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支付宝解冻手续时被查获,从赵某某处提取并扣押苹果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六个月到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涉案苹果手机一部已被缴获并扣押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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