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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4********,汉族,大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巩义市**镇**村**街**排**号,住巩义市**路**花园**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30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虚构自己是巩义市**公学工作人员,能帮助葛某某女儿办理入学手续并减少学费,骗取葛某某信任。同年4月29日,赵某某以前期帮忙垫付学费为由向葛某某索要钱款,葛某某通过微信给赵某某转账6000元,赵某某将钱款用于还账及日常消费。后赵某某为继续骗取葛某某钱款,从网上购买虚假的巩义市**公学收据交给葛某某,葛某某向**公学求证后发现受骗。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葛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收据、巩义市京师杜甫公学证明、财务专用章印文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晨婧

检察官助理 白志闯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镇**村**街**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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