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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三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与姚某某交往期间,在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还谎称自己有沙场,骗取姚某某信任,并谎称自己二姐夫在山西有关系,有能力给姚某某安排山西省公务员,但是需要花钱打点关系,以此为由多次向姚某某要钱,还以自己沙场继续用钱为由多次要钱,姚某某信以为真,以为赵某某能帮助自己考上公务员,通过微信、网贷、现金等陆陆续续给赵某某119300元,后赵某某将骗来的脏款悉数挥霍。2019年8月1日,姚某某联系赵某某二姐夫,才知赵某某根本没有办理公务员的事情,发现自己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据、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光盘一张;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焕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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