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赵某某等人通过曲阳县**乡**村孙某某(已判刑)介绍在曲阳县**乡**村租赁土地搞种植和养殖。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成立了曲阳县**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农场”)。**农场成立后,一直由被告人赵某某实际控制经营。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让孙某某出面借用**村34人身份证冒充34户贫困户,伙同孙某某隐瞒政府扶贫资金按每户6000元的标准扶持贫困户的真相,从而违规将曲华农场申报成为产业扶贫项目。2015年4月14日,曲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下发的曲阳县2014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到村项目通知单载明:**农场蔬菜大棚项目安排财政扶贫资金20万元,扶持户数34户,扶持贫困人口123人。2015年7月22日,**农场向曲阳县扶贫办申请对2014年度扶贫项目蔬菜大棚建设项目验收。2015年8月27日,在曲阳县扶贫办、财政局、乡镇等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过程中,孙某某在2014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审定表(上有**家庭农场安排扶贫资金20万元记载)验收小组(其它)一栏签名。2015年9月28日,曲阳县财政局拨付**农场扶贫资金20万元。2016年3月10日,**农场向曲阳县扶贫办申请农场喷灌及修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2016年11月21日,曲阳县财政局向**农场修路的施工方拨付修路费用21万元;2016年12月28日,曲阳县财政局向**农场拨付25万元管道配套费。在有关部门调查**农场财政扶贫资金一事时,2017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指使孙某某出面代其发给本村34人两年分红款共计40800元。2018年9月17日,**农场退出扶贫资金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真相,骗取扶贫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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