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20年6月1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并被拘留,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3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能够从保定市清苑区**村镇承揽雨污分流工程为由,让刘某某和申某某分别给自己人民币165000元,共计330000万元,并承诺2019年10月份给刘某某和申某某每人分红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取得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全部退赔刘某某和申某某,取得了刘某某和申某某的谅解。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单、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保定市清苑区**村镇人民政府证明、保定市清苑区**村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申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金彪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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