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以为被害人李某某联系购买板材为由,通过收取定金、出示虚假发货单等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1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红娟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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