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8〕59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汉族,中专,榆次**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小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系山西榆次**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运城、晋南市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采取从客户公司收回货款不交回公司财务入账的手段,将公司货款据为已有。
2011年7月13日,山西榆次**公司与山西省绛县**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力电缆订货合同,金额为2979428元。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绛县**有限公司支付给榆次**公司的912176元货款占为已有。
2012年6月27日,榆次**公司与运城市**总公司签订入围协议书(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2013年7月23日,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从运城市**总公司领取的264468元货款占为已有。
2013年8月23日,榆次**公司与山西南方**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595643元。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山西南方**公司支付给榆次**公司的64900元货款占为已有。
2013年12月8日,2013年12月9日,2014年5月15日,榆次**公司三次向山西**发展有限公司出售货物共计161854元。后山西**发展有限公司结清全部货款。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的61854元货款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献红
2018年11月25日
附:侦查卷宗及证据卷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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