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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新津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台州商人大厦14楼四川**世纪教育有限公司,以向多名被害人虚假宣传可以不通过考试,花钱即可购买BIM相关证书并帮助将证书挂靠赚取费用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宋某某20000元、黄某某20000元、李某某83500元,后赵某某将所骗钱款中的6万余元通过微信转账上交公司。同年12月19日,宋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赵某某于同年12月26日在本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玛塞城小区内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1日和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友先后代为退赔宋某某、黄某某和李某某共9万元,取得了三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电子数据、指认、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证据材料四页。

3.起诉书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卷宗光盘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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