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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7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到仇楼镇仇楼村村民王某某家中,以用微信转帐换现金的手段,骗得王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5300元,后外出打工,经王某某催要亦不归还,直至王某某报案后,5月7日才退赔王某某人民币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及到案情况、微信账单详情证明微信转账情况、开封市祥符区实验中学证明、谅解书及收款条;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其被赵某某骗走5300元微信转款的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赵某某视频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有投案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刑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中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2020年5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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