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甲子镇**村委会**号之**。2020年3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新冠状病毒疫情在微信群等网络上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用其本人的微信与被害人联系,并骗取购买者向其转款后将被害人拉黑,使用上述方法,赵某某共诈骗6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8024.9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狮山镇**座**房向其转账人民币650元。
(2)2020年2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分三次在广东省佛山市**路**区**房向其转账人民币3640元。
(3)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布艺有限公司向其转账人民币4000元。
(4)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在本市天河区**巷**号**房向其转账500元人民币。
(5)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在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村**号向其转款人民币8734.94元。
(6)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骗使被害人徐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村**路**号向其转账5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缴获用于诈骗时联系被害人的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作案工具手机、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等6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6.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小侠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暂扣于公安机关请依法判处。
4.附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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