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村**号,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街**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曾某某、李某甲、任某某、罗某某、叶某某、赵某某(后五人已判决)等人深圳市龙岗区**大道**公馆**栋**单元**房从事诈骗活动。诈骗流程是:该团伙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小广告,广告的内容是介绍一个炒股老师如何指导股民投资赚钱,并且附上炒股老师的微信号或微信二维码,该微信号由团伙人员使用,称“老师号”。被害人添加了这个微信号后,“老师”开始时会向被害人吹嘘所谓“炒股心得”,随后以平时很忙为由,让被害人添加扮演“学生”的其他参与作案人员的微信,这些微信号称“学生号”,让被害人和他的“学生”交流股票问题。这些“学生”的身份团伙一般包装成女性身份,与被害人交流“股票经验”,同时也聊感情、聊生活,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一段时间后,就会将被害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内“交流股票”。群里面除了多名被害人外,还有由团伙成员扮演的“股票老师”、“老师助理”、“普通股民”。其中,扮演“普通股民”的团伙成员在群里极力吹嘘群里的“老师”炒股如何厉害,使群里的被害人进一步相信“股票老师”的实力;随后扮演“老师助理”身份的团伙成员在群里发出一个直播平台的链接,称直播平台有专业股票老师讲课,让被害人进去直播平台听课(非视频直播)。在直播平台上,由团伙成员扮演的“老师”会推荐被害人进入某个交易平台进行投资。被害人上当投入资金后,为了诱骗被害人继续投入大额资金,开始时会让被害人赚点小钱。接着扮演老师和学生的同案人会以帮被害人实现资金翻倍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继续入金,待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时,负责监控的团伙成员会将客户“杀掉”,即通过设置的网络软件或者操控投资交易平台某产品价格的涨跌,结束所谓的“交易”,将被害人的资金进行有效控制,最终转移到该诈骗团伙的相关账户,达到诈骗的目的。而团伙成员之间,则按照一定比例获得提成,共同分配诈骗所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曾某某与“黄某某”(身份未查明)、“明某某”(身份未查明)合作组建诈骗团伙,召集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任某某、罗某某、叶某某、赵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大道**公馆**栋**单元**房以上述诈骗方式从事诈骗活动。“黄某某”、“明某某”、曾某某三人是该团伙的老板,被告人赵某某和李某甲、任某某、罗某某、叶某某、赵某某等人是团伙成员。曾某某扮演王老师(微信昵称“股道”)和开户助理,其余团伙成员扮演学生、助理和充当“水军”,通过以上诈骗方式诱骗被害人李某乙基等人到所谓的“香港金银贸易中心”(MT4)网络交易平台投资“伦敦金”。其中,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11月初加入曾某某等人的诈骗团伙,使用助理号(主播号)每天给微信好友客户发送问候消息并提醒客户进入直播间听课,因其私事于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月请假回家,并于诈骗结束后离开该诈骗团伙。该团伙成员按照各自诈骗被害人的金额4%计算提成,李某甲诈骗提成为11551元、任某某23243元、罗某某20358元、叶某某25358元、赵某某17055元,合计97565元,折合团伙诈骗金额2439125元。赵某某参与诈骗期间的非法获利为16263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在重庆市万州区**街**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辨认、指认笔录,4.书证,5.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又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书记员:张广润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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