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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3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501。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次日由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解除游戏防沉迷系统需验证资产为由,诈骗被害人窦某某、童某某、鲁某某等3人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4896.2元。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诈骗被害人窦某某钱款8170元;

2.2018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诈骗被害人童某某钱款3500元;

3.2018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诈骗被害人鲁某某钱款3226.2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窦某某、童某某、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嘉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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