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以代理欧束化妆品需要交纳保证金、帮忙找工作需花钱、处理交通违法罚款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韩某某、王某某共计人民币32350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了代理欧束化妆品需要向欧束化妆品公司交纳20000元保证金的事实,骗取了韩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了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在射阳县工商局找工作的事实,骗取了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
3.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了韩某某驾驶其车辆违章需交纳1350元交通罚款的事实,骗取了韩某某人民币1350元。
4.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了有能力帮助韩某某在射阳县城建集团找工作的事实,骗取了韩某某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已代为向韩某某退还9000元,向王某某退还6000元,王某某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丽丽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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