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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Z3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滁州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村**旅社(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期间,在滁州市琅琊区三八巷内某理疗店门口,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在滁州高铁站上班,以介绍被害人郑某某进入滁州高铁站工作需要找关系的名义,首次骗取被害人现金14000元,后又以介绍工作需要烟酒钱和交通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现金7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现金14700元。

2、2019年11月期间,在滁州市琅琊区莲心湖公园广场内,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以前在南京地铁站上班,以介绍被害人卢某某儿子进入南京地铁公司工作需要请客吃饭和买烟的名义,首次骗取被害人现金4000元,后又以需要将被害人卢某某儿子户口迁至南京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现金5500元,最后又以介绍工作买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15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现金11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亚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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