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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6********,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小区**栋**楼,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初,被告人赵某某用微信号******添加重庆市市民秦某某微信号******,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可以为秦某某提升平安银行信用卡额度,在获得秦某某信任后,被告人赵某某以收取包装费、开卡费等为由,先后四次骗取秦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将赃款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秦某某,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和微信号交易明细;

2、证人唐某甲、周某甲、唐某乙、周某乙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退还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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