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5********,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至5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女性与刘某甲通过APP联系并添加微信好友后,以没钱交房租、临时有事需用钱等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1100元。
2019年5月26日至7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女性与王某某通过APP联系并添加微信好友后,以把别人东西摔坏了需要赔偿、能发生性关系等为由,诈骗王某某人民币1746.67元。
2019年6月1日至6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女性与刘某乙通过APP联系并添加微信好友后,以母亲需要钱治病、能发生性关系等为由,诈骗刘某乙人民币1280元。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女性与张某甲通过**APP联系并添加微信好友后,以能发生性关系等为由,诈骗张某甲人民币500元。
2019年6月11日至6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女性与屈某某通过**APP联系并添加微信好友后,以没钱交房租、能发生性关系等为由,诈骗屈某某人民币2445.87元。
2019年6月12日至6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女性与易某某通过APP联系并添加微信好友后,以没钱交房租、能发生性关系等为由,诈骗易某某人民币1062元。
2019年6月20日至6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女性与穆某某通过APP联系并添加微信好友后,以生病需要钱、还贷款等为由,骗取穆某某人民币1865元。
2019年7月3日至7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女性与张某乙通过APP联系并添加微信好友后,以没钱吃饭、治病需要钱等为由,诈骗张某乙人民币2785元。
2019年7月3日至7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女性与张某丙通过APP联系并添加微信好友后,以母亲生病需要钱、能发生性关系等为由,诈骗张某丙人民币639元。
2019年7月26日至7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女性与邓某某通过APP联系并添加微信好友后,以摔坏朋友手机需要钱赔偿、能发生性关系等为由,诈骗邓某某人民币208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503.54元;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除被害人刘某甲、张某甲外,其余被害人均已得到赵某某家属的退赔,并表示谅解赵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搜查、勘验等笔录;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伯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