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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80********,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毕业,郑州市中原区城乡建设局科员,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南阳市镇平县)。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自称叫李某某,是地铁轨道公司的员工,其谎称能够帮被害人王某甲买到郑州地铁五号线的广告位,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50万元。2019年8月份,被害人王某甲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被告人赵某某退款,被告人赵某某退给被害人王某甲20万元后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王某甲30万元,被害人王某甲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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