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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长垣县**乡**村**号。因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于1998年12月14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编造交通事故、电梯事故、挽回环购网投资亏损为由分别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20000元、15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将这些钱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40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换 李燕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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