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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856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在**镇**村**号**室。2018年7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为偿还赌债,虚构事实从被害人张某某处借得车牌号为沪******的起亚牌轿车并将其出售,所得钱款均用于偿还赌债。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79,167元。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为偿还赌债,虚构事实从被害人陈某某处借得车牌号为沪******的奥迪牌轿车并将其出售,所得钱款均用于偿还赌债。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19,333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钱款被骗的事实;

3.证人刘某某、焦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受张某某、陈某某委托出售车辆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刘某某处调取到机动车交易合同2份;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移动电话被依法扣押;

6.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涉案钱款的去向;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

8.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的价值;

9.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前科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皓

检察官助理:雍豪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番号:3**/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合议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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