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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三部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号**室,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额温枪”、医用一次性口罩的消息,在无实际货源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杨某某等人谎称有现货,骗得钱款人民币(下同)2万余元。

同年2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宝山区**路**号**宾馆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有温度计现货,骗得杨某某1.3万元后将其微信和电话拉黑,骗得崔某某3150元。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20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有一次性口罩现货,骗得王某甲1352元、王某乙5408元。

3.《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聊天及账号截图,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崔某某向赵某某购买额温枪,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向赵某某购买口罩,赵某某在微信中向对方表示有货,但一再找各种借口不予发货且拒绝退钱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手机和顺丰运单予以扣押。

5.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

6.谅解书及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部分被害人表示谅解。

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雯佳

检察官助理:王  磊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 辩护人李广立,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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