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中段**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并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0月,赵某某得知李某某要给自己孩子办理经济适用房的事,对其谎称自己亲戚是房管局领导,可以通过关系办理经济适用房,但是需要办事费用。李某某相信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赵某某转款3.1万元用于办理此事。后赵某某称可以给与李某某好处,要李某某通过朋友圈等方式介绍亲戚朋友办理经济适用房,并索要办事费用。
2019年10月份到2020年6月份期间,通过李某某的关系,赵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多人所谓办事费用。其中骗取被害人李某甲4万元,被害人杨某某13.3万元(案发前退还3.3万),被害人王某某1.5万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8.5万元,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4万元,合计人民币33.1万元。赵某某将骗取的赃款用于个人还账及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秦某某、吕某某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赵某乙、马某某、高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等的证言;4、银行、微信转账记录;5、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截图;7、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证明;8、户籍资料等书证。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赵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至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喆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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