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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榆林市榆阳区**园**号。2003年9月3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06年2月16日。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延安铁路公安处榆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白**、边**,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温某某要回李某某欠被害人温某某的299万元工程保证金,其告知被害人温某某催讨债务需40-50万费用,同年11-12月份,其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温某某55万元。2018年2月份,在榆阳区金鸡滩**商务酒店被告人赵某某租赁的办公室,其向被害人温某某提供了一份盖有伪造的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经侦大队印章的分期还款协议书,其在协议书上伪造了还款人李某某、担保人**煤矿、常殴的签字并捺印。

2018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取得被害人温某某信任后,谎称其在榆阳区曹家滩矿区至产业园有一个道路工程,带被害人温某某实地查看了“该工程”,表示愿意承包该工程给被害人温某某,双方协定后,在榆阳区金鸡滩**商务酒店被告人赵某某租赁的办公室内,其向被害人温某某提供了一份盖有伪造的陕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严某某的签字,被告人赵某某分三次骗取被害人温某某39万元。

2018年7-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谎称是**建设集团**工程处驻榆林办事处**,向被害人苏某某提供了一份竞标保证金收款凭证和一份道路承包合同,取得被害人苏某某信任后,以共同承包榆阳区**产业园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现金52万元。

2019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给被害人苏某某女儿苏某甲找工作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苏某某2.4万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谎称是**建设集团**工程处驻榆林办事处**,以给被害人纪某某丈夫尹某调动工作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纪某某2万元。

以上,被告人赵某某共实施诈骗5次,共计骗取150.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温某某一套房屋(抵价60万元)及34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房屋买卖合同(背面附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活页共7页。

4.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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