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委**组,现住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诈骗罪,2012年7月18日被白城市洮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容留他人吸毒,2017年11月29日被白城市洮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以能为高某某办理白城社保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54625元。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系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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