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5月2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新冠疫情防护物资紧缺之机,通过义乌购APP虚假发布有口罩货源的消息,以销售口罩为名,先后向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诈骗了人民币共71280元。其中,诈骗了被害人李某甲12500元人民币、黄某某13000元人民币、李某乙6200元人民币、杨某甲7500元人民币、杨某乙10000元人民币、李某丙1000元人民币、李某丁10080元人民币、高某某11000元人民币。2020年2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新兴县**镇**村委**村**号的家中被新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杨某甲、杨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海贤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光碟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