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330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住方山县**镇**村。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接收张某某(另案处理)发送的虚假招聘广告,并组建微信群进行转发,张某某以每条1.3元的价格给其结账。截止到案发,被告人赵某某共收到结算款项32769.25元,计转发信息25207条。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系虚假的招聘广告,仍予以转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未实际骗得财物,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军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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