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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以有能力请托他人帮助被刑事拘留的李某某尽快释放为由,在兰陵县城区等地,多次骗取李某某妻子刘某某现金445000元和香烟、茶叶、手机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474578元,后被告人赵某某未实际将上述财物送给被请托人杨某某等人,并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书证;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贵彬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侦查卷二册,光盘五张,补充材料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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