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3********,户籍所在地: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营**退休基底**栋**单元**室,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依法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在疫情期间看到微信朋友圈赵某甲发的卖口罩广告,在不确认上家是否有货源的情况下,赵某某就将该广告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后被害人张某某(微信:2351458105)通过赵某某朋友陈某某联系到赵某某购买口罩,赵某某以每个一次性口罩2.8元报价给张某某。2020年2月10日,张某某向赵某某购买l万个口罩,赵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共收取张某某3.2万元货款后转给上家2.8万元,后上家因口罩售完将货款全部退回赵某某,赵某某将货款全部挥霍。在张某某催赵某某要口罩的同时,赵某某在不确认其他上家是否有货源的情况下又称自己可以找到便宜的口罩货源,每个一次性口罩2.8元,后张某某又向赵某某购买10万个一次性口罩,赵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共收取张某某28万元的货款,并在收到货款后将23万元转给上家,后上家又因口罩全部售完无法发货,将23万元货款全部退回给赵某某。赵某某与张某某在达成买卖口罩的口头约定后,因实际没有履行合约能力,仅退还24.2万元货款给被害人张某某,将其中的7万元货款用于日常网络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转账记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疫情期间,在没有货源保证的情况下,与张某某达成口头约定并收取购买口罩的货款31.2万元,后因实际没有履行能力,仅退还24.2万元货款给被害人张某某,将其中的7万元货款用于日常网络赌博挥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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