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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和县**镇**村委**村**号。其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工友张某某请托其帮忙介绍对象之机,编造将自己干妹妹“王某某”介绍给张某某的谎言,相继操作多个微信号以女性身份“王某某”的名义与张某某聊天,骗得张某某的信任。在双方聊天的过程中,赵某某使用虚构身份“王某某”,利用张某某想与“王某某”处对象的心理,编造女儿出车祸急需治疗费、自己腿被轧断急需治疗费、舅妈过世需要路费、母亲过世要上人情等各种理由骗取张某某的钱财十万余元,并将骗得的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帆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居所,电话1555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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