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3日、11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9月30日、12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同年8月17日、10月26日、2019年1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与居住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街**号的被害人杨某某联系,期间,赵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提升支付宝蚂蚁花呗和蚂蚁借呗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1000元,属数额较大,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文福
检 察 员: 王 海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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