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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71********,汉族,高中文化,原周口市**示范区**办事处**社区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办事处**家园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诈骗2020年1月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被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2日;2020年1月1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1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2年前后,赵某某开始在周口市**区**村东头自己地里养猪。2008年左右,**小区征用**村东边的土地开始建设,因赵某某的养猪场和小区西墙仅一墙之隔,气味熏人,物业和业主多次找到赵某某协商无果后将其诉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判决和二审调解后,**公司对赵某某给予15万元的补偿,2017年3月前后赵某某将猪清理干净,养猪场废弃。2017年8月份,**村开始拆迁,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自己已经获得**公司的养殖损失赔偿,养猪场事实上已经废弃的情况下,仍然谎称自己的养猪场是8月份拆迁开始后,自己响应政府号召才将猪进行了处理,串通村干部和拆迁指挥部干部出具证明,获得了81300元的养殖损失补偿。

2、2017年8月底,**村开始拆迁后,根据拆迁政策,工业企业、仓储用房可以按照附属物评估价上浮10%作为搬迁补助。被告人赵某某在申请附属物评估时,故意要求工作人员把**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和停车场两个场所的附属物价值评估到一张评估单上,两个场所的附属物评估总价625967元。后赵某某以**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名义,申请在评估价625967元的基础上上浮10%作为搬迁补助,获得了62596元补偿。经之前进行附属物评估的**公司计算,**建筑设备租赁公司附属物评估价370194元,停车场附属物评估价255773元,按10%作为搬迁补助,该25577元不应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金缴款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事实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13608******)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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