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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游某某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张某某,后游某某以各种借口骗取张某某财物。其中,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2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游某某以游某某被蛇咬等为借口,分三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1700元。

2、2018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游某某预谋实施婚宴诈骗,由赵某某化名王某冒充未婚女孩,游某某化名刘某冒充赵某某母亲,通过别人介绍与未婚男孩相亲、订婚、结婚的过程中索要见面礼、订婚费用、结婚彩礼、红包等手段骗取财物,其中:

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游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曲某某财物共计199016元,赃款二人挥霍。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游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刘某财物共计124984元,赃款二人挥霍。

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游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田某某财物共计151428.66元,赃款二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曲某某、刘某、田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87128.6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被告人未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姿

检察官助理:张良合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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