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71990********,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怀柔区**园**号楼**单元**号,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北京市怀柔区**小区**号楼**号李某某住处,谎称家人得病急需去医院,将李某某的大众牌汽车(辽A****W)借走,同日22时许将该车开到北京市平谷区**村向靳某某(另案处理)抵押借款5万元。2020年8月21日,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汽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1.5万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物证照片、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汽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桂艳
检察官助理:叶俊丽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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